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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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

 

校教字〔2010〕50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关于修订《山东中医药大学

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 

 

各部门、各单位:

《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》经过修订,现已讨论通过,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O一O   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印发  学生  管理  规定  通知

山东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0年  月 日印发

 


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

校教字[2010]50号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及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、专科学生的管理。

第三条 学校应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要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应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
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
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
(五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
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章  学籍管理

第一节 入学、注册与学籍

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,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,应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,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
 入学体检复查由山东中医药大学保健科(以下简称保健科)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根据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进行。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,经医院诊断认为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,暂不予注册,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

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一周内离校,进行治疗。

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。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,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(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),由保健科诊断,符合体检要求,经学校复查合格后,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入学后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,若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则应选择相近专业。

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无论何时,一经查实,即取消其学籍。

十一  学生必须于每个春、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报到,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(含两周)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学生每学年开学初一周内(新生三个月内),须缴齐当学年学费,否则不予注册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
十二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再加2年,超过者不予注册。

 考核与成绩记载

十三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学习和考核。

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的课程考核。考核无论合格与否,其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,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。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,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,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。

在一学期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:

1、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/3者;

2、实验、实习时数缺课达1/3或实验、实习考核不合格者。

十五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录。

课程成绩评定,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,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。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修完某门课程,考核合格,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。

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。

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,其课程成绩(学分)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。

十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。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(须有保健科证明),应认真参加适合的锻炼和修读适合的课程,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。

第十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,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十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。

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: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(成绩以百分制计),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。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,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,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。

 

即:平均学分绩

 免修、重学重考缓考

二十 学业成绩优良、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任课教师同意,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,可以免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。

免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交作业,但须做实验、参加课程考核。

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:

1、政治理论课、体育课、实验课;

2、军事训练,各类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必修的实践环节。

二十一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,需在下一学期进行补考。合格者,记为60分;仍不合格者,可申请重学重考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学重考须按以下规定进行:

(一)课程不合格人数在30人以上的,学校利用暑期小学期统一安排重新学习教学班。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,否则不予安排考核;

(二)课程重考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,并根据重考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“重修1”、“重修2”等;

(三)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(包括历次重考成绩)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;

(四)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考次数不限;

(五)学生不得重考已合格的课程。

二十三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:

(一)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,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,办理相关手续,经批准后方能生效;

(二)因事一般不准缓考。

第二十四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,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,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,并计入期末总成绩。

二十五 补考、重学重考、缓考课程一般于每学期单独安排考核。

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下发补考、重学重考、缓考通知,学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。

 专业与转学

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。

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

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转学:
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(含2个小学期)的;

(二)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、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
(三)招生时确定为定向、委培或特殊招生的;

(四)应予退学的;

(五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
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,经两校同意,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,可以办理转学手续。跨省转学者,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,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。须转户口者,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。

 休学复学

三十一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。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,可申请休学。

三十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
(一)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;

(二)患肝炎、肺结核等传染病的;

(三)一学期请病假、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;

(四)因其他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院、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。

三十三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,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(因病休学须同时经保健科审核),分管校长批准,方可休学。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,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。

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单位,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。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,经本人申请,学院及教务处审核,分管校长批准,可继续休学一年,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。

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。

三十五 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。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,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;

(二)因病休学期间,学生可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,但须提前到校保健科备案。因病连续休学,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。享受公费医疗期间,学生应在当地选择公立医院就诊,凭医院正式单据,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。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,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。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,往返路费自理。

三十六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

三十七 休学者复学,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,并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,须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开具“可以正常学习”的诊断证明,保健科、学院及教务处审核,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。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;

(二)因其他原因休学者,须提供必要的证明,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,分管校长批准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;

(三)学生复学后,学校依其修读课程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。学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并办理选课手续,修读后续课程。

 退学

三十八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予以退学:

(一)无论何种原因,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;

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
(三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
(四)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
(五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;

(六)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,且经学校网站7天公示仍未与学校取得联系的;

(七)本人申请退学的。

三十九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。

四十 对自愿退学的学生,由分管校长审批,对其它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,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对退学的学生,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监护人,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。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或其监护人的,则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7天,即视为送交。

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,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申诉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退学学生须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,其档案、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(欠费学生须先交清学费方可办理相关手续)。因患病(包括意外致残)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而退学的,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。

(二)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,由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,同时取消学籍。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,学校将注销其学籍,不再出具任何证明。

(三)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,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。

(四)取消学籍、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。

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
第四十 具有学籍的学生,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毕业资格的审核一般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。

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,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。

第四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:

(一)取得本科毕业资格;

(二)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。

四十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结业,发给结业证书:

(一)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,但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;

(二)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。

四十五 结业的学生,只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,重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,准予换发毕业证书。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
四十六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,学校颁发肄业证书。

四十七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填写、颁发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。

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,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四十九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,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。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将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。

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向山东省教育厅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

五十一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
五十二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
五十三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创造和维护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
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
五十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
五十五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。学生成立团体,应当按《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》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批准。

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
五十六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
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
五十七 学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。学校将社会实践、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,由团委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。

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。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详见《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》。

五十八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。

五十九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《山东中医药大学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
六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,学生应当遵守《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。

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

六十一 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六十二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。

六十三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
六十四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六十五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
(五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
(六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七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
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《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。

六十六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遵循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。

六十七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六十八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六十九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。

七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
七十一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
七十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七十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
七十四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七十五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七十六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七十七 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学校如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 

第六章  

 

七十八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制定。

八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教务处、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2013-09-16转自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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